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堡門國際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茂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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