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彭政翔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告澄清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思源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再送鑑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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