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福壽 即端成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壽即端成企業社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惟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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