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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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易哲具保人邱振來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振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易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邱振來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未在監在押,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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