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亦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年;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則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十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7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6年8月8日│96年8月8日│96年8月9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號│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號│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訴字第391號│97年度訴字第391號│97年度訴字第391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23日│97年4月23日│97年4月23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7年度訴字第391號│97年度訴字第391號│97年度訴字第391號│││號│││││判決├──┼─────────────┼─────────────┼─────────────┤││確││││││定│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60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60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60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否││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7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6年9月23日│96年9月23日│97年2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號│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號│97年度偵字第1467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訴字第391號│97年度訴字第391號│97年基簡字第646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23日│97年4月23日│97年5月29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7年度訴字第391號│97年度訴字第391號│97年基簡字第646號│││號│││││判決├──┼─────────────┼─────────────┼─────────────┤││確││││││定│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97年7月2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60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60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440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7年度訴字第896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7年5月25日│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偵字第2365號│97年度偵字第2365號│97年度偵字第2365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訴字第896號│97年度訴字第896號│97年度訴字第896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7月8日│97年7月8日│97年7月8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7年度訴字第896號│97年度訴字第896號│97年度訴字第896號│││號│││││判決├──┼─────────────┼─────────────┼─────────────┤││確││││││定│97年8月4日│97年8月4日│97年8月4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3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3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32號│└──────┴─────────────┴─────────────┴─────────────┘┌──────┬─────────────┬─────────────┬─────────────┐│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7年度訴字第800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7年3月9日│97年3月9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97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訴字第800號│97年度訴字第800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7月17日│97年7月17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7年度訴字第800號│97年度訴字第800號││││號│││││判決├──┼─────────────┼─────────────┼─────────────┤││確││││││定│97年8月4日│97年8月4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36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