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72號
原   告  謝漢聰
訴訟代理人  陳胘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9,717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2,979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欠10,87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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