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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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正新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良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73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29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