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443號
上 訴 人 黃月嬌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尚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件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人於原
審反訴部分受不利判決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0,656元,並
以此為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第二審審裁判費1,500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