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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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3號原告 温于萱 被告 梁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兩造婚後,原告發現被告與其他女性在一起,原告找被告談,被告竟於民國105年5月9日毆打原告,因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被告又與其他女性相處,故訴請離婚等語。
三、原告另向本院表示:先前兩造共同居住於臺中市,去年5、
6月間伊才搬回苗栗娘家,因要照顧小孩無法前來撤案並另至臺中聲請(起訴),希望由本院直接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見本案卷第9頁電話紀錄)。
四、被告住所係在臺中市,此經原告起訴狀所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案卷第12頁)。
五、綜上,本件被告住所及原告所訴原因事實發生地均在臺中市,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惠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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