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7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7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748號原告 曾慧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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