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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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98號上訴人 李全福 被上訴人 林建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9萬5,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萬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