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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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 林家樂 被告 吳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門牌臺北市○○區○○○路○段○○號2、3樓房屋及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其系爭房地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萬3,6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羿方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審酌系爭房地位於臺北市○○區○○○路○段,於64年7月1日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建物,2、3樓面積合計79.8平方公尺(見本院107士調字第268號卷第15至16頁建物登記謄本);而與系爭房地區段門牌、建物型態、屋齡、樓層別等交易條件相仿之周遭房地,最近(106年11月)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2萬1,310元,見本院卷附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等情,認系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107年5月24日)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38萬906元(計算式:系爭房地面積79.8㎡×交易價額121,310元/㎡×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2/3=6,453,692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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