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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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