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4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42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佳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