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98年執聲付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訴字24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上訴本院以94年上訴字第4261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95年6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98年9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0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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