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38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侑賢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侑賢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