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告 林永富
林沁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 律師
廖國竣 律師複代理人 王思穎 律師
李佳和 被告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複代理人 李亞璇 律師
張翊宸 律師 林俊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查臺中市○○區○○○段○00○號、第1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使用執照、竣工圖等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