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効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6601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効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謝効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附表:受刑人謝効 佐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交通過失傷害妨害自由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0年04月21日110年11月05日110年11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72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93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9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202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判決日期111年04月12日112年03月30日112年0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202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5月25日112年05月02日112年05月0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821號(已執畢)編號2至3,應執行拘役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