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第23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第2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如附表所示),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第2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200683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第1752號毒偵卷第43頁、第2300號毒偵卷第105頁);且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供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第1752號毒偵卷第80、
85、112、198頁),堪以認定。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備註1晶體1包(含包裝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1508公克驗餘淨重:1.1395公克⒈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200683號鑑驗書(第1752號毒偵卷第43頁)⒉111年度安保字第671號(第1752號毒偵卷第125頁)2晶體1包(含包裝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4220公克驗餘淨重:0.4162公克⒈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第2300號毒偵卷第105頁)⒉111年度安保字第994號(第2300號毒偵卷第129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