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告 黃美芳 被告鉅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義福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懋建設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依比例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全部價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3,3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112年公告土地現值(元/㎡)請求移轉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553,80048分之155㎡×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48×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4,354元2同段1415地號土地1563,80048分之1156㎡×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48×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12,350元3同段1413-8地號土地873,80048分之187㎡×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48×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6,888元4同段1413-24地號土地1233,80048分之1123㎡×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48×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9,738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3,330元【計算式:4,354+12,350元+6,888+9,738=33,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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