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5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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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573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訴訟代理人 取股檢察事務官王瓊華
被   告 張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為成年人,其與代號0000-000000A之成
年女子(姓名年籍詳卷,民國000年0月生,下稱B女)
原為男女朋友關係,而代號0000-000000之未滿十八歲少女
(姓名年籍詳卷,000年0月生,下稱A女)則為B女的
女兒。被告於一0四年十二月六日中午受B女之邀,前往B
女與A女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之住處,經由B女的介紹,而初
次與A女見面,三人一起外出用餐結束後,約同日十五時許
,返回A女與B女上開住處,因B女感到疲累,準備休息,
被告主動表示要製作義大利麵,B女即請A女陪同並幫忙,
自己則上樓睡覺,被告於同日十六時許,明知A女為未滿十
八歲之少女,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利用B女在樓上睡覺
,其與A女在一樓廚房烹飪,並無其他人在場之機會,伸出
左手抓住A女肩膀,並以右手攬住A女腰部,雖經A女掙扎
,被告仍違反A女之意願,強行親吻A女嘴唇數秒後,即行
鬆手,A女因擔心呼叫或反應過於激烈,可能刺激被告,身
在廚房的被告可輕易取用廚房內的刀具行兇,而不敢張揚,
僅離開廚房,走至客廳暫避,被告食髓知味,尾隨A女至客
廳,在客廳沙發上,以右手勾住A女的肩膀,另一手則按住
A女的頭,靠向其肩膀,雖經A女極力掙扎,被告仍以手將
A女的臉部轉正,朝向自己,接續違反A女之意願,先強行
親吻A女的嘴,再將A女抱至其大腿上,以手伸入A女的衣
服內,撫摸A女的胸部,而對A女為強制猥褻。因A女不斷
掙扎,被告難以按耐性慾,因而上樓進入B女的房間,露出
生殖器,要求B女為其口交,但B女疲倦,想要繼續睡,要
求被告晚點再叫醒她,被告遂下樓,解開褲子拉下拉鍊,露
出生殖器,詢問A女是否想要撫摸,雖經A女搖頭表達不願
的意思,被告仍強拉A女的手,朝自己的生殖器撫摸,A女
使力抽回自己的手,而未摸著,被告將褲子的拉鍊拉上後,
拉著A女進入該住宅一樓的廁所內,再將褲子拉下,露出生
殖器,不顧A女掙扎,強拉A女的手撫摸其生殖器,接著強
行親吻A女的嘴,並伸手進入A女的衣服與褲子內,撫摸A
女的胸部與陰部,以此方式,對A女強制猥褻得逞。
二、被告抗辯略以:被告與被害人曾達成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
之民事和解,嗣被告僅給付二萬元。性侵被害人之刑事部分
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被告現在執行中,無法給付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卷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一0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九五號起訴書、本院一0五年度侵
訴字第六十六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六年
度侵上訴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0七年台上字第
七四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
償審議委員會一0五年度補審字第七十號決定書、收據、犯
罪被害補償案件一覽表等為證。本院參酌被害人指述、被害
人之母證述,認被害人之指述與事實相符,被告對被害人為
強制猥褻之侵權行為明確,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
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前項求償權,
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犯罪被害人
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該
項求償權係緣於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受領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核其法律性質,應屬「債權之法定移轉」,亦即被害人或
被害人家屬自國家獲得補償後,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即依法移轉給國家,故國家必在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受領人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範圍內對之予以補償,始生法定債權移轉
之效果,而得再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求償
。經查,被告因本件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最高法院一0七
年台上字第七四0號刑事判決確定;且上揭刑事犯罪之被害
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規定請求犯罪被害人補償精神慰
撫金四十萬元,經原告所屬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一
0五年度補審字第七十號決定書補償被害人十萬元,而被告
前已於一0六年八月十六日、九月十五日分別匯款一萬元至
被害人帳戶,經減除已受領之損害賠償金二萬元後,應予補
償八萬元。則被害人對被告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於受領補償金八萬元範圍內,不待被害人為債權讓與之意思
表示,即依上揭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當然
移轉予國家,故原告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行使國家之求償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八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一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七十八條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一千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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