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8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83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被   告  郭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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