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32號
原   告  張祐堂
被   告  李芊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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