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53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MORROWSTUARTANTHONY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00000
000之國籍、護照號碼、入出境紀錄及居留證,如已出境應
補正英文國外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宜記載當
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又原告之訴,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4
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告甲0000000
0DAHLINA並非本國人,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地址
為「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惟經本院以該址
送達文書後因「已遷移」遭退回,原告亦未提出被告之個人
資本資料,故被告之權利能力及住居所並不明確,爰命補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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