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百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亞琳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00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57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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