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4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亞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怡伶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王本源法官王怡雯法官周群翔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