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54號原告 王幼梅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被告 陳鉦錄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8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損害賠償及該部分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鉦錄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於民國105年7月5日晚間9時34分許,利用iphone手機,輸入王幼梅之Google+帳號「[email protected]」(下稱系爭Google帳戶)及密碼而登錄該帳戶,足生損害於王幼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鉦錄被訴105年7月2日無故入侵他人電腦部分,業經本院於106年度訴字第814號判決中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依前揭規定,原告就之105年7月5日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此部分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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