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建光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丁翊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103、104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4、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債務人名下之機車乙輛,2014年出廠,據債務人提出之估價單價值為新台幣(下同)13,000元,另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其解約金為2,627元,此外無其他財產(群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其保證債權,已無價值,應返還予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保單及機車之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到場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意見,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場,致無法議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前揭機車及保單價值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款15,627元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財產總數額為15,627元,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