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栁英裕 債務人 吳曉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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