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八八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黃程暉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