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132號上訴人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複代理人 林志銘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六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十一萬八千五百零八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十四萬五千六百七十二元外,其餘第二審裁判費七萬二千八百三十六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張浴美法官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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