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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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0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二十三頁第十六行有關「第二級毒品K他命」應更正為「第三級毒品K他命」。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二十三頁第十六行記載「第二級毒品K他命」,然K他命為第三級毒品,業於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其他部分敘明,此顯係誤寫,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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