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8號上訴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1,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