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57號

原告 李曜林

被告田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在本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當日 田家瑋 以被告公司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身分為被告公司進行訴訟行為,並同意補正具被告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到院(見本院卷第97頁),惟迄今仍未補正,故卷內欠缺被告公司委任田家瑋進行本件訴訟行為之依據,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如被告公司確有委任他人到庭之真意,請於本庭指定期日前補正以公司名義開立之委任狀,如於開庭期日仍未備委任狀,本庭將禁止代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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