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57號
原告 李曜林
被告田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在本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當日 田家瑋 以被告公司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身分為被告公司進行訴訟行為,並同意補正具被告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到院(見本院卷第97頁),惟迄今仍未補正,故卷內欠缺被告公司委任田家瑋進行本件訴訟行為之依據,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如被告公司確有委任他人到庭之真意,請於本庭指定期日前補正以公司名義開立之委任狀,如於開庭期日仍未備委任狀,本庭將禁止代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