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4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定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定鋒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偵字第532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張定鋒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
(二)科刑:
1、主刑: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情形下,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241,仍貿然駕車
上路,並因酒後注意力降低、操控不慎,致駕駛之車輛翻
落邊坡肇事,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
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素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緩刑之宣告:被告前未有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且其因本件事故,受有硬
腦膜下血腫、蜘蛛膜下腔出血、肺挫傷、心臟挫傷等傷害
,現仍持續就醫診斷觀察,目前已入住養護中心繼行後續
照顧等情,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診斷
證明書及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新竹教區附設新竹縣私立
長老養護中心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其身體狀況無
法承擔刑之執行,衡情亦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其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532號
被告張定鋒男6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19鄰民石327
之6號
居新竹縣○○鎮○○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定鋒於民國105年10月22日上午8時許,在新竹縣五峰鄉桃
山村16鄰清泉某處飲酒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逾0.05%,
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
同日下午4時30分許,行經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清石道路1.3
公里處時,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不慎翻落邊坡。嗣警方
據報到場處理將張定鋒送往臺大竹東分院救治,並由上開醫
院對其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41%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定鋒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
警職務報告、臺大醫院醫院檢驗報告單(血液所含酒精濃度
測定值:0.24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定鋒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21日
檢察官蘇恒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陳依萍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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