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57號
原 告 丁淑華
蘇秀倉
陳麗英
蔡謹芸
被 告 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淑華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蘇秀倉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麗英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謹芸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佰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邀集原告丁淑華、蘇秀倉、陳麗英參加
互助會,會期自民國101年12月10日起至106年3月10日止,
共60會(含會首),每月10日開標,原告丁淑華、蘇秀倉、
陳麗英各參加1會,繳納會款至第56會,為未標活會,分別
已繳納會款總額新臺幣(下同)550,000元、535,800元、
540,000元。被告另邀集原告蔡謹芸參加互助會,會期自103
年10月16日起至107年10月16日止,含會首共56會,每月16
日開標,原告蔡謹芸繳納會款至第31會,為未標活會,繳納
會款總額480,600元。被告簽發附表所示4張支票交與原告,
惟經原告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次向被告催討
,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票據及互助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且擇一優先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
13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惟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乙節,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支票影本及台灣票據交換所台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等
件為憑(見本院卷第7-16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
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2、3、4項所示之支票票款,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6年1月31日(106年1月20日寄存送達,自寄存
送達之日起經10日即於106年1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21,889元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5項所示。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冠杰
附表:
┌─┬───┬─────┬───────┬─────┬──────────┬───┐
│編│發票人│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銀行│執票人│
│號││││(新臺幣)│││
├─┼───┼─────┼───────┼─────┼──────────┼───┤
│1│葉淑惠│UA0000000│105年12月16日│550,000元│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丁淑華│
├─┼───┼─────┼───────┼─────┼──────────┼───┤
│2│葉淑惠│UA0000000│105年12月16日│535,800元│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蘇秀倉│
├─┼───┼─────┼───────┼─────┼──────────┼───┤
│3│葉淑惠│UA0000000│105年12月16日│540,000元│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陳麗英│
├─┼───┼─────┼───────┼─────┼──────────┼───┤
│4│葉淑惠│UA0000000│105年12月21日│480,600元│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蔡謹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