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琳
相 對 人  顏秀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轉讓予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長鑫公司),再由長鑫公司於民國99年12月1日轉讓與伊
,伊即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通知,惟經郵遞遭以「遷徙
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住居所查無此號,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及退件信封等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滕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