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210號
原 告 偉士德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樂思
代 理 人 許筱欣 律師
被 告 煙燻小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安德
上列原告因100年司促字第1069號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290,233元,應繳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