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851號
原 告 劉金川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容
被 告 蕭廣賢
被 告 中國 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林谷蘭
複 代理人 詹儒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