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易字第9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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