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538號聲請人 邱以程 聲請人 邱杏嫺 聲請人 邱燕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邱林君 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邱林君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灣省苗栗縣○○鎮○○里○鄰○○路○○號7樓」,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