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1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事實及理由均詳如起訴書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葉藍鸚法官張明儀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