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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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99號
102年度易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頂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7號、第577號、第581號、第640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陳斐琪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黃頂順因竊盜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及追加起訴之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陳斐琪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江宗祐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