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智簡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乃菁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23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乃菁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參拾貳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二編號3之扣案商品名稱欄『仿冒「大眼蛙」商標之手機殼』更正為『仿冒「大眼蛙」商標之貼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全文業於民國
101年7月1日經行政院命令施行,其中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與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固然相同,但新法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及「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應予處罰之構成要件,且其立法修正理由第19點亦明白表示「增訂明知為侵權商品而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販賣、意圖販賣之刑事處罰規定。」比較上開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乃菁所為,係犯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其自100年12月某日起至101年5月10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皆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又被告同時販賣數種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復考量其販賣期間、所獲利益,兼衡其學歷為五專畢業、經濟生活狀況暨資力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有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並依同法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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