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投刑簡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榮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78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該判決書正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