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利本被告劉士楨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利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利本因被告劉士楨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收據單號:刑保工字第7號),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被告劉士楨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
元,由具保人劉士楨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據(收據單號:刑保工字第7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均影本各1紙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罰金17萬6,544元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㈡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位在南投縣鹿谷鄉○○村○○巷00○0號
之住所地址傳喚應於民國102年5月13日10時到案執行,而於102年4月30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林派出所,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上揭期日到案接受執行;另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偕同被告於102年5月13日10時到案執行,由具保人本人於102年4月25日收受通知後,具保人亦無法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被告復拘提未獲,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南投地檢署刑事案件進行單1紙、送達證書共2紙、南投地檢署10
2年度執字第884號拘票、報告書各1紙、被告與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