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03號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紹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