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69號
原告 吳茉蕎
送達代收人 許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興電氣工程有限公司、被告 林文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吳茉蕎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