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65號原告 曾雪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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