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60號原告 林招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東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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